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易字第744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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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易字第74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侮辱罪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8年度易字第744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公然侮辱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8年度偵字第12377號),本院認不得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甲○○因不詳之人隨意擺放自行車,竟遷怒乙○○,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於民國97年4月6日晚間10時30分許,在桃園縣中壢市幸福新村1005號前,辱罵乙○○「幹你娘,幹你娘老機歪,畜生」等不堪入耳言語芬。經乙○○提起告訴,因認被告涉有刑法刑法第309條第
1項之公然侮辱罪嫌。惟查該項罪名,依同法第314條規定,均須告訴乃論。茲告訴人乙○○業於本院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具狀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附卷可稽,依首揭法律之規定,本件不經言詞辯論,逕行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本件係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案件,因有刑事訴訟法第451條之1第4項但書第3款情形,應適用通常程序審判。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7月31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劉淑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黃惠鈴中華民國98年8月5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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