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全字第1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11日
裁判案由:假處分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全字第151號聲請人 徐立新 法定代理人 徐敏雄 上列聲請人聲請假處分事件(112年度全字第151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9款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2月1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菊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2月11日
書記官鍾堯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