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度聲字第73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7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七三一號
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聲請沒收違禁物案件(九十一年度聲沒字第一五九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淨重○、七三公克)沒收銷燬。
事實
一、按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應沒收銷燬之,且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若案件未起訴者,應由檢察官聲請法院以裁定沒收之,此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四十條但書所明定,並經司法院十八年院字第六七號著有解釋。
二、本件聲請意旨以:被告甲○○前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裁定執行強制戒治完畢後,經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九十年度戒偵字第五七八號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一包(淨重○、七三公克)尚未處理,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三、經核前開卷內之扣押物品清單、法務部調查局鑑定通知書、不起訴處分書各一份等,與前項規定並無不合,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四十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十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游士珺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曉雁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十一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