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268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促字第2680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榮安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具發票年月日及發票人簽章之清淅支票影本或提出其他相關證明文件。中華民國97年9月4日
民事庭法官沈佳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7年9月4日
書記官沈錫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