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交附民字第13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交附民字第13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5年度交附民字第134號原告 鄭陳美麗 被告 蘇凱榮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05年度交易字第664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主張,均詳如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如附件)。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88條、第502條第1項,分別規定甚明。
二、查原告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乃於民國105年12月7日繫屬本院,而被告被訴過失傷害之刑事案件,則於105年12月13日繫屬本院,有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函上本院收文章各1枚可稽。茲原告於被告所涉過失傷害案件起訴前,即向本院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揆諸上開規定,於法有違,應予駁回。本件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3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李俊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周玉茹中華民國105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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