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329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3297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鐘曉君上受刑人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4年執聲字第266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鐘曉君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鐘曉君前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4年6月確定後,現在法務部矯正署臺中女子監獄執行中。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4年8月21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核准假釋,而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民國106年9月18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8月27日
刑事第十八庭法官陳航代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葉燕蓉中華民國104年8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