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度簡上字第6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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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簡上字第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確定界址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簡上字第60號上訴人 林元興 訴訟代理人 林旻保
謝國允 律師複代理人 李玠樺 律師視同上訴人 葉壬水 被上訴人 蔡政哲
姜逸軒
鄭錦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定界址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期宣判,惟本院認尚有應調查之事項而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111年3月14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彭淑苑
法官周美玲法官傅伊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3月14日
書記官李勻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