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19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1931號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蕭慶鈴 律師被告甲○○
之3訴訟代理人 林瓊嘉 律師複代理人 方鴻枝 律師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8年1月14日上午10時,在本院第24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7年12月2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文爵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2月30日
書記官劉易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