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1528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15287號債權人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債務人乙○○債務人甲○○債務人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捌萬零貳佰參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七年十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乙○○於就讀國立澎湖技術學院時,為就學需要,邀同債務人甲○○及丙○○為法定代理人兼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就學期間借款利息由政府教育主管機關編列預算負擔,自學業完成日後滿一年之日起,其借款利息由借用人自行負擔之就學貸款借據1紙,借款金額共218,696元。債務人於民國95年6月畢業後,依約定自民國96年7月1日起,應自行負擔借款利息,並自民國96年8月1起應按月攤還本息,詎料債務人自民國97年10月1日起即未依約定繳付本息,依借據債權保全條款之約定,債務人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無須由債權人事先通知或催告,債權人即視為全部到期,現尚欠本金新臺幣80,239元(利息、違約金另計),屢催未獲置理。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8年4月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張瑞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98年4月1日
書記官呂美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