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1529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1529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15295號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樓5、法定代理人乙○○
樓5、債務人甲○○
12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壹萬壹仟參佰零貳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九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八年一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聲請人即債權人原名「復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業奉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96年8月13日金管銀(六)字第09600334970號函核准更改名稱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案,惟法人人格不失其同一性,合先敘明。
(二)債務人甲○○前於民國94年12月27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以下同)500,000元整,並訂立借據乙紙,約明借款期限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方式等事項詳如借據約定。現債務人尚積欠聲請人211,302元,及自民國97年12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3.97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98年01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其逾期在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未償。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8年4月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思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98年4月1日
書記官龔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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