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4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09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440號原告 林介仁 訴訟代理人 查名邦 律師
高亦昀 律師 曾彥鈞 律師被告 林登翔
王豫濡 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孟仁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壹仟玖佰捌拾捌元,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其訴之聲明第1項係請求被告將坐落臺南市○區○○段0000○000000○000000地號土地所有權1/2移轉登記給原告,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880,200元【計算式:(46+16+6)×55,300×1/2=1,880,200】;訴之聲明第2項請求確認門牌號碼臺南市○區○○路○段000號之未保存登記建物及坐落臺南市○區○○段000000地號土地上未保存登記建物之事實上處分權為原告所有,依上開房屋之課稅現值計算,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為236,800(計算式:117,800+119,000)。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117,000元(計算式:1,880,200+236,800=2,117,00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98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11年6月9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葉淑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11年6月9日
書記官林幸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