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61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6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61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 田鐵漢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經查,聲請人之法定代理人已經變更,故請提出聲請人最新公司登記事項表,並應陳報聲請人法定代理人姓名,及於聲請狀具狀人處補正聲請人公司大、小章。
二、按清償人所提出之給付,應先抵充費用,次充利息,次充原本;其依前二條之規定抵充債務者亦同,民法第323條定有明文。故請釋明本件先充抵「違約金」之請求權依據,並應提出相關債權釋明文件,否則應更正本件請求標的金額。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月22日
司法事務官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