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62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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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6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625號原告 何琳琳 被告 楊幃任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為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
1第2項所明定。次按分配表異議之訴其訴訟標的價額,以原告主張因變更分配表而得增加之分配額為標準定之(最高法院76年台上字第2782號判例意旨參照)。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判決:本院105年度司執字第3992號強制執行事件所製作之分配表中,被告楊幃任即第二順位普通抵押權人所優先受分配之金額新台幣(下同)324萬6,885元,應予剔除。依原告之主張,變更分配表後,其原分配金額11萬5,629元,增加為117萬6,197元,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應核定為106萬568元,並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萬1,59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月2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昶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月22日
書記官蔡進吉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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