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113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11373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代理人 沈弘祚 相對人即債務人昶涌工程有限公司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曾芷榆 相對人即債務人 楊裕隆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玖拾參萬陸仟捌佰捌拾參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8月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菀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