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934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93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934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陳威丞 相對人即債務人宏昇產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惠珍 相對人即債務人生啟國際生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劉惠珍
一、債務人宏昇產業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佰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六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務人生啟國際生技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佰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六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三、債務人如不服支付命令,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8月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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