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勞訴字第23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勞訴字第2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08日

裁判案由:提供打卡出勤紀錄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勞訴字第233號原告 沈清揚 被告 王祥翰蘋果瘋 世代企業社訴訟代理人 高立翰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提供打卡出勤紀錄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原告之訴駁回。
二、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2年7月5日以112年度勞補字第221號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12年7月10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見本院卷第77頁)。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亦有答詢表、繳費資料明細可憑(見本院卷第81至85頁),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8月8日
勞動法庭法官莊仁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2年8月8日
書記官廖宣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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