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9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19日
裁判案由:清償票款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908號原告 徐進國 被告大山金屬製品工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婉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票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4年10月22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台幣9,800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該項裁定已於104年11月8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1月1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佳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11月19日
書記官林兆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