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司票字第145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05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票字第14542號聲請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葉李妹 、 李平摶 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 陳明 相對人姓名究係李平摶,抑或 李平慱 ?並提出戶籍謄本(記事不省略)。
中華民國101年10月5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鄧仁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