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760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1年台上字第76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誣告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一○一年度台上字第七六○號上訴人 簡榮發 上列上訴人因誣告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中華民國一○一年一月三日第二審判決(一○○年度上訴字第九四八號,起訴案號:台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九年度偵字第五九○三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按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七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是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如果上訴理由書狀並未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不適用何種法則或如何適用不當,或所指摘原判決違法情事,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時,均應認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本件原判決撤銷第一審之科刑判決,改判諭知上訴人簡榮發無罪,併令入相當處所施以監護五月,已綜合全部卷證資料,詳加審酌論敘;從形式上觀察,並無判決違背法令之情形存在。上訴意旨對於原判決以其因有刑法第十九條第一項之原因而不罰,其情狀足認有再犯及危害公共安全之虞,爰令入相當處所,施以監護之保安處分,究竟如何違背法令,未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僅漫稱本案係政治迫害云云,空泛爭執,不符第三審上訴之法定要件。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一○一年二月二十三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官陳世淙
法官陳東誥法官何菁莪法官施俊堯法官洪曉能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一年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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