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司繼字第43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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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司繼字第4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繼字第431號聲請人甲○○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因其被繼承人丙○○(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臺南縣新營市○○里○○鄰○○路44之7號)於98年8月27日死亡,開具遺產清冊呈報本院,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1日。凡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6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2月23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林可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99年2月23日
書記官謝麗首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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