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4377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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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437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清償消費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43777號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非訟代理人甲○○債務人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1月20日所為之支付命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支付命令第一項中關於「…,向債權人清償消費款新臺幣272,032元,及自民國94年2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之記載,應更正為「…,向債權人清償消費款新臺幣272,032元,及其中新臺幣219,706元自民國94年2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而支付命令屬裁定性質,自應準用上開規定。
二、查本院前開之支付命令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2月23日
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1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戶戶籍
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中華民國98年12月31日
書記官許志杰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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