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414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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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41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促字第4143號債權人甲○○債務人昱力鑫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法定代理人 蔡永裕 法定代理人 蔡鴻煒 法定代理人 蔡純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5月13日所為之支付命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支付命令當事人欄中關於「債務人昱力鑫企業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乙○○」之記載,應更正為「債務人昱力鑫企業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乙○○、蔡永裕、蔡鴻煒、蔡純真」。
中華民國99年6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9年6月17日
書記官曾美雲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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