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2135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2135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21352號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代理人 張明正 債務人 魯發訓 債務人 楊敏霞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美金貳拾萬叁仟玖佰壹拾柒元伍角陸分,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二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三點四三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送達,如應於外國為之者,不得行之,同法第509條第1項後段,亦有明文。
本件債權人聲請對CALVERTLIMITED、GreenWayTechnologi
esCo.發支付命令,經查其設址分別於P.O.Box850,OffshoreIncorporationsCentre,TheValley,Anguilla,BritishWestIndies;SCOTIACENTRE,4thFLOOR,P.O.Box2804,GEORGETOWN,GRANDCAYMANKY1-1112,CAYMANISLANDS.,皆須向國外送達之。是依上開規定,該部分之聲請應予駁回;又依公司法第16條規定,公司除依其他法律或公司章程規定得為保證者外,不得為任何保證人。公司負責人違反前項規定時,應自負保證責任,如公司受有損害時,亦應負賠償責任。本件都茂國際有限公司不得為保證人,債權人對前述之人聲請核發支付命令,一併予駁回。)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9條,裁定如主文。
四、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事務官提出異議。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8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沈珮純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06年8月16日
書記官林國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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