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47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4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473號原告 蕭右璿 訴訟代理人 陳信宏 律師被告 吳清雄
吳清山 吳清松 吳清水洪 吳珠 吳榮華 上列原告因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8,400元【計算式:占用面積2平方公尺(面積以實測為準)×209-15地號土地公告土地現值19,200元/平方公尺=38,400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柯月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8日
書記官陳雲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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