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6年嘉交簡附民字第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嘉交簡附民字第59、60號原告兼被告 陳珮筑 被告兼原告 何進福 上列被告因被訴本院106年度嘉交簡字第1684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8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林坤志
法官李東益法官羅紫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8日
書記官洪筱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