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2615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26153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榮棟 債務人 盧景祿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壹萬柒仟柒佰柒拾叁元,及其中壹拾壹萬陸仟零叁拾叁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叁萬伍仟貳佰壹拾肆元,及其中貳萬玖仟玖佰捌拾元部分自民國一百年六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7月7日
民事第四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