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勞訴字第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02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智財)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勞訴字第39號原告亞獵士航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威瑾 訴訟代理人 方金寶 律師
吳冠龍 律師 陳筱文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偉壽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7,632元,惟本件於原告在民國110年6月29日以書狀為訴之追加後,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175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8,325元,扣除前繳裁判費,尚不足69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追加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7月2日
勞動法庭法官劉秀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7月2日
書記官王美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