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8年度南簡字第26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8年度南簡字第264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乙○○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
  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410,065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
  4,52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尚應補
  繳新臺幣4,02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翁金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9  日
                 書記官 彭建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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