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現另案在監執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租賃房屋等事件,前經本院於民國98年3
月5日辯論終結,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98年4月9日上午10時25分在
本庭(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台北縣板橋市○○路○段
○○巷○號)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兩造均應自行到庭,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9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楊志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曹復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