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1399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139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13992號債權人高雄市高雄地區農會法定代理人 余清榮 債務人 黃永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佰柒拾玖萬玖仟壹佰捌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五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九二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11月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郭哲安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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