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1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21日
裁判案由:請求遷讓房屋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170號原告 葉青雲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 朱阿寶 間請求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即權利存續期間之租金總額),並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4月2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周素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4月21日
書記官洪浩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