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15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1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21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153號原告 李志雄 上列原告與被告 蔡榮哲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3,0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30,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4月2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洪碧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4月21日
書記官黃稜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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