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簡字第82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簡字第82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21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0年度簡字第824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唐嘉宏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0年度偵字第269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唐嘉宏持有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搖頭丸(MDMA)壹顆(驗餘淨重零點壹肆公克)沒收銷燬之。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一條第二項、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自簡易判決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100年4月21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林欣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鄭佩玉中華民國100年4月21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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