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5年度竹交簡附民字第4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5年竹交簡附民字第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95年度竹交簡附民字第48號原告丙○○兼法定代理人乙○○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本院95年度竹交簡字第639號公共危險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5月31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楊惠芬
法官楊麗文法官吳靜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5月31日
書記官馮玉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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