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促字第2146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214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促字第2146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晉欣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興聖機械股份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請求標的之相關証明文件及法律上之依據。中華民國97年7月15日
民事庭法官范智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7年7月15日
書記官陳麗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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