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促字第18863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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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1886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7年度促字第18863號聲請人即債權人鍾榮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永福 相對人即債務人銘達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金龍 相對人即債務人陳金龍
一、債務人銘達工程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壹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銘達工程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壹萬玖仟零陸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陳金龍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參仟壹佰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四、聲請人其餘聲請駁回。
五、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七、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7年7月15日
民事庭法官范智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7年7月15日
書記官沈銘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