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4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1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487號原告 方姿力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雅玲 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於民國113年10月29日具狀追加請求之部分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之變更或追加,其變更或追加後訴訟標的之價額超過原訴訟標的之價額者,就其超過部分補徵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5第3項定有明文。
查原告起訴時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239,400元,嗣追加請求賠償無法營業之損失60萬元,擴張後之訴訟標的金額為1,839,4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9,216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13,276元,尚應補繳5,9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追加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1月1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茂亭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1月13日
書記官房柏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