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簡附民字第18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簡附民字第18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0月15日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簡附民字第180號原告 張淑貞 被告 黃澤惠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簡字第3651號洗錢防制法刑事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0月15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黃柄縉
法官朱家毅
法官呂政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書珉中華民國113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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