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重訴字第42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重訴字第4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不當得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重訴字第428號原告 謝憲德
謝文章 詹孟翰 詹有義 共同訴訟代理人 鐘為盛 律師被告 李孟坤 訴訟代理人 韓國銓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再開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期宣判,茲因臺中市政府都市發展局於民國113年12月20日始回覆之中市建都字第1130293280號函,為保障兩造訴訟上之攻擊防禦權益,本件仍有應調查之必要,爰裁定再開言詞辯論。中華民國113年12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顏銀秋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12月30日
書記官許馨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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