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金訴字第181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金訴字第18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金訴字第1816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賀智
籍設臺中市○○區○○路00號(臺中○○○○○○○○○)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11810號、第22028號),因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意旨,並聽取當事人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再開辯論。
理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本案被告林賀智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本院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並諭知辯論終結,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4年1月20日下午3時10分,在本院第5法庭行簡式審判程序。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2月30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林皇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佳蔚中華民國113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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