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金訴字第60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金訴字第60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0年度金訴字第603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銘基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23168號、第27253號、第28985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本院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茲判決如下:
主文林銘基犯如附表一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主文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陸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
一、林銘基於民國109年12月11日前某日時,加入 陳志豪李俊鵬 (涉犯詐欺等罪嫌之部分,由警分偵辦中)等成年人所組成之詐欺集團,以領取一個包裹新臺幣(下同)1千元之代價,擔任領取人頭帳戶資料包裹之「取簿手」,及以日薪5千元之報酬,擔任提領詐欺款項之「車手」工作。林銘基與陳志豪等詐欺集團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違反洗錢防制法之犯意聯絡,而為下列行為:
㈠林銘基依通訊軟體微信暱稱「法拉驢」及 李俊豪 指示,於如
附表所示時、地,前往領取裝有 吳承 祐(涉犯幫助詐欺罪嫌之部分,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曾紫晴、陳俊憲(該2人涉犯幫助詐欺罪嫌之部分,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等人頭帳戶存摺、提款卡之包裹後,再依指示將上開人頭帳戶資料轉交予所屬詐欺集團成員,而以此方式,擔任詐欺集團「取簿手」之工作。復由其所屬詐欺集團某成員,以如附表一編號1至17所示方式,對如附表一編號1至17所示之人施用詐術,致其等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至如附表一編號1至17所示人頭帳戶內。
㈡該詐欺集團某成員於如附表一編號18所示時間,以如附表一
編號18所示方式,詐騙如附表一編號18所示之人,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至如附表一編號18所示人頭帳戶內後,林銘基再依李俊鵬指示,於如附表一編號18所示時、地,將如附表一編號18所示款項提領完畢,而以此方式,擔任詐欺集團「車手」之工作。
二、案經 林雯娟 訴由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 吳清清藍慧庭陸安琪劉子豪 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及 劉靜雯郭聿瑾張庭語陳佳嶸董叡恩魏凱 均、 黃靖元陳美恕呂佳曄蘇信豪鄭勝文 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報告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林銘基於警詢、偵訊及本院準備程序時(見110年度偵字第28985號卷【下稱第28985號卷】第1
0頁至第12頁、第73頁至第75頁、110年度偵字第23168號卷【下稱第23168號卷】第13頁至第17頁、第205頁至第207頁、110年度偵字第27253號卷【下稱第27253號卷】第10頁至第12頁、本院第160頁)均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告訴人林雯娟、吳清清、藍慧庭、劉靜雯、郭聿瑾、張庭語、陳佳嶸、董叡恩、 魏凱均 、黃靖元、陳美恕、呂佳曄、蘇信豪及鄭勝文、陸安琪、劉子豪、證人即被害人 李詩葳郭佳佩 、證人即人頭帳戶 吳承祐 、曾紫晴、陳俊憲等人於警詢時(見第27253號卷第17頁至第25頁、第23168號卷第31頁至第34頁、第41頁至第43頁、第73頁至第76頁、第87頁至第88頁、第95頁至第96頁、第99頁至第101頁、第105頁、第109頁至第110頁、第113頁至第117頁、第128頁至第129頁、第135頁至第1
37頁、第143頁至第146頁、第150頁至第151頁、第159頁至第161頁、第28985號卷第16頁至第20頁、第25頁至第26頁、第29頁至第30頁、第33頁至第37頁)證述之情節大致相符,並有110年3月1日於統一超商富朋門市、天勝門市、及中南門市、同年月4日三洋門市、同年月14日福美門市之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及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路監視器翻拍照片、109年12月11日於遠東國際商業銀行嘉義分行之自動櫃員機監視器翻拍照片及詐欺車手影像照片、告訴人林雯娟之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四平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告訴人李詩葳提出之中國信託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GASHPOINT點數購買證明、郵局存摺內頁明細翻拍照片及與詐欺集團成員之通話紀錄截圖、告訴人劉靜雯提出之 網銀 交易明細截圖、台新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及中國信託銀行存簿封面影本、告訴人郭聿瑾提供之中國信託銀行自動櫃員機明細表、聯邦銀行自動櫃員機明細表、中國信託網銀交易明細截圖、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存簿封面影本、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存簿封面暨內頁明細影本及嘉義文化路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存簿封面暨內頁明細影本、告訴人張庭語提供之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及GASHPOINT點數購買證明、告訴人董叡恩與詐欺集團成員之通話紀錄截圖、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淡水分局水碓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告訴人黃靖元與詐欺集團成員之通話紀錄截圖、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淡水分局水碓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告訴人魏凱均提供之第一銀行網銀交易明細截圖及與詐欺集團之通話紀錄截圖、告訴人陳佳嶸提供之中國信託銀行及第一商業銀行之網銀交易明細截圖、告訴人蘇信豪提供之存簿內頁明細影本及與詐欺集團成員之通話紀錄、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截圖、告訴人陳美恕提供之華南商業銀行存簿內頁影本及華南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告訴人鄭勝文提供之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及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被害人郭佳佩之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實踐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被害人郭佳佩提供之與詐欺集團之通話紀錄截圖、中國信託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及土地銀行、新光銀行、中華郵政之金融卡翻拍照片、人頭帳戶 呂振宇 之新光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人頭帳戶吳承祐之三重中正路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資料暨客戶歷史交易清單、台新國際商業銀行110年5月19日台新作文字第11010975號函暨所檢附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人頭帳戶曾紫晴之彰化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人頭帳戶陳俊憲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各1份(見第23168號卷第19頁至第26頁、第35頁至第39頁、第45頁至第71頁、第79頁至第85頁、第89頁至第93頁、第
97頁、第103頁、第107頁、第112頁、第127頁、第130頁至第133頁、第139頁、第153頁至第155頁、第163頁、第166頁、第169頁、第171頁、第173頁、第175頁、第177頁、第179頁至第180頁、第219頁至第225頁、第227頁至第231頁、第233頁至第235頁、第27253號卷第27頁、第31頁至第35頁、第45頁至第63頁、第28985號卷第39頁、第43頁至第44頁、第4
9頁至第50頁)在卷可稽,足認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應堪採信。被告犯罪事證已臻明確,應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㈠論罪:核被告如附表一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
2款之3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2款、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被告與本案詐欺集團成員間,就本案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應論以共同正犯。又被告就如附表一所為,均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上開2罪名,均為想像競合犯,均應從一重論以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被告就如附表一所示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被害人亦不同,應予分論併罰。
㈡科刑:
⒈按犯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罪,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
者,減輕其刑,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亦有明定。被告於偵查及審判中均坦認參與本件犯行,業如前述,是依上開規定,均應就其本案洗錢罪部分減輕其刑。
⒉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正值青年,不思以合
法途徑賺取錢財,竟為了貪圖不法利益,加入詐欺集團,擔任取簿手及車手之工作,造成告訴人等受有財產上損失,且損害非微,並製造金流斷點,致檢警機關就詐欺所得之去向追查不易,所為實屬不當;惟念及被告始終坦認犯行,且合於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減刑事由,犯後態度尚可,兼衡被告自述國中肄業之智識程度、入監前從事人力派遣工作、月薪約3萬多元,與奶奶同住之家庭經濟狀況(見本院卷第173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就併科罰金刑部分,諭知如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暨定其應執行刑暨諭知如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沒收: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前2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又共同正犯間對於犯罪所得之沒收,應以實際所得之有無、多寡,為決定沒收有無及數額多少之憑據,以契合罪刑相當原則。從而,共同正犯之犯罪所得,沒收或追徵,應就各人所分得之數額分別為之,最高法院104年度第14次刑事庭會議決議㈠意旨可資參照。經查,被告林銘基於警詢時雖供稱提領款項日薪5千元、每領一個包裹,薪水1千元等語(見第27253號卷第12頁、第28985號卷第11頁),惟於偵訊時供稱:雖然李俊鵬跟伊說有報酬,但是伊實際上沒有拿到錢,因為伊剛去學習時,遺失了7張提款卡,他們要我每張卡片賠償2萬元,所以答應給伊的薪水,都用去抵扣積欠的14萬元等語(見23168號卷第206頁),且依卷內事證亦無證據足以證明被告因本案而實際上受有何報酬,爰不予宣告沒收,併此敘明。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僅記載程序法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劉恆嘉偵查起訴,由檢察官秦嘉瑋到庭執行公訴。
中華民國110年12月9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鄭淳予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方信琇中華民國110年12月9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洗錢防制法第2條本法所稱洗錢,指下列行為:
一、意圖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來源,或使他人逃避刑事追訴,而移轉或變更特定犯罪所得。
二、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本質、來源、去向、所在、所有權、處分權或其他權益者。
三、收受、持有或使用他人之特定犯罪所得。洗錢防制法第14條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犯第三百三十九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編號人頭帳戶領取包裹時間、地點1吳承祐①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②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110年3月1日12時13分許,在新北市○○區○○○路000○0號統一超商中南門市。2曾紫晴①台中第二信用合作社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②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③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110年3月1日12時44分許,在新北市○○區○○街000號統一超商天勝門市。3曾紫晴①龍井區農會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②彰化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110年3月1日11時45分許,在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統一超商富朋門市。4曾紫晴①元大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②臺中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110年3月4日10時24分許,在新北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三洋門市。5陳俊憲①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②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110年3月14日10時14分許,在新北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福美門市。附表一編號犯罪事實主文1該詐欺集團某成員於110年3月4日17時11分前某時許,佯稱係臉書上某電商之客服人員,因扣款設定錯誤,須依指示操作自動提款機云云,致李詩葳陷於錯誤,而於110年3月4日18時12分許,匯款新臺幣(下同)2萬9,985元,至曾紫晴上開彰化銀行帳戶內。林銘基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併科罰金新臺幣參仟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2該詐欺集團某成員於110年3月4日17時25分許,佯稱係明洞國際購物網站及元大商業銀行之客服人員,因系統設定錯誤,誤將劉靜雯設定為經銷商,須依指示操作自動提款機云云,致劉靜雯陷於錯誤,而於110年3月4日18時9分、15分、19分、57分許,匯款9,985元、4萬9,985元、3萬9,985元、2萬123元(其中2萬元為匯還該集團匯入其中國信託帳戶之款項),至曾紫晴上開彰化銀行帳戶內。林銘基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併科罰金新臺幣陸仟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3該詐欺集團某成員於110年3月4日16時9分許,佯稱明洞國際購物網站及淡江大學郵局之客服人員,因誤設定為網站超級會員,須依指示操作自動提款機及網路銀行,以解除每月扣款設定云云,致郭聿瑾陷於錯誤,而於110年3月4日17時2分、6分、18分、35分(共2筆)許,分別匯款2萬9,976元、1萬6,123元、2萬9,985元、4萬9,985元、1,970元,至曾紫晴上開合作金庫帳戶內。林銘基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併科罰金新臺幣陸仟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4該詐欺集團某成員於110年3月4日17時許,佯稱係HITO本舖網路購物及郵局之客服人員,因重複下單大量貨品,須依指示操作自動提款機以取消訂單云云,致張庭語陷於錯誤,而於110年3月4日17時54分、19時48分許,匯款2萬2,093元、2萬9,985元,至曾紫晴上開合作金庫及台中商業銀行帳戶內。林銘基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併科罰金新臺幣參仟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5該詐欺集團某成員於110年3月4日17時30分許,佯稱係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行員,因遭盜刷購買餐券,須依指示轉帳以取消該筆消費云云,致陳佳嶸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110年3月4日18時30分許(共2筆),匯款1萬6,121元、1萬2,123元,至曾紫晴上開中國信託帳戶內。林銘基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併科罰金新臺幣參仟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6該詐欺集團某成員於110年3月4日16時19分許,佯稱係西堤牛排及郵局客服人員,因誤設定為VIP會員,須依指示操作自動提款機,以取消設定云云,致董叡恩陷於錯誤,而於110年3月4日17時19分許,匯款3萬元,至曾紫晴上開中國信託帳戶內。林銘基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併科罰金新臺幣參仟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7該詐欺集團某成員於110年3月4日17時48分許,佯稱係西堤牛排及第一商業銀行客服人員,因誤設定為團體會員,須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以取消扣款云云,致魏凱均陷於錯誤,而於110年3月4日18時18分許,匯款4,186元,至曾紫晴上開中國信託帳戶內。林銘基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併科罰金新臺幣壹仟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8該詐欺集團某成員於110年3月4日17時17分許,佯稱西堤牛排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客服人員,因誤設定為團體會員,須依指示操作自動提款間以取消扣款云云,致黃靖元陷於錯誤,而於110年3月4日17時42分許,匯款1萬7,321元,至曾紫晴上開中國信託帳戶內。林銘基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併科罰金新臺幣參仟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9該詐欺集團某成員於110年3月14日14時13分許,佯稱係BOOKING訂房電商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客服人員,因設定錯誤,信用卡將遭重複扣款,須依指示操作自動提款機及網路銀行以解除設定云云,致郭佳佩陷於錯誤,而於110年3月14日14時43分、45分、48分許,匯款4萬9,986元、4萬9,988元、1萬2,010元,至陳俊憲前揭郵局帳戶內。林銘基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併科罰金新臺幣陸仟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10該詐欺集團某成員於110年3月14日14時許,佯稱係購物網站及華南商業銀行之客服人員,因誤設定為連續付款,須依指示操作自動提款機以取消云云,致陳美恕陷於錯誤,而於110年3月14日15時27分許,匯款1萬2,123元,至陳俊憲前揭華南銀行帳戶內。林銘基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併科罰金新臺幣參仟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11該詐欺集團某成員於110年3月14日17時55分許,佯稱係購物網站及永豐商業銀行之客服人員,因設定錯誤,須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以解除自動扣款云云,致呂佳曄陷於錯誤,而於110年3月14日17時55分許,匯款2萬8,012元,至陳俊憲前揭華南銀行帳戶內。林銘基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12該詐欺集團某成員於110年3月14日14時29分許,佯稱係時裳生活網路服飾店及臺灣銀銀行之客服人員,因誤設定為重複扣款,須依指示操作自動提款機以解除設定云云,致蘇信豪陷於錯誤,而於110年3月14日15時22分許,匯款1萬6,016元,至陳俊憲前揭華南銀行帳戶內。林銘基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併科罰金新臺幣參仟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13該詐欺集團某成員於110年3月14日14時52分許,佯稱係網路購物中心之客服人員,因誤設定為分期扣款,須依指示操作自動提款機以解除設定云云,致鄭勝文陷於錯誤,而於110年3月14日15時42分許,匯款2萬7,015元,至陳俊憲前揭華南銀行帳戶內。林銘基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併科罰金新臺幣參仟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14該詐欺集團某成員於110年3月2日19時59分許,佯稱係西堤牛排客服人員,因設定有誤,須依指示操作自動提款間以取消云云,致吳清清陷於錯誤,而於110年3月2日20時45分許,匯款3萬1,123元,至吳承祐上開台新銀行帳戶內。林銘基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併科罰金新臺幣參仟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15該詐欺集團某成員於110年3月2日19時41分許,佯稱係 王品 牛排及中國信託客服人員,因設定有誤,須依指示操作自動提款間以取消云云,致藍慧庭陷於錯誤,而於110年3月2日20時12分許,匯款2萬9,986元,至吳承祐上開台新銀行帳戶內。林銘基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併科罰金新臺幣參仟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16該詐欺集團某成員於110年3月2日17時24分許,佯稱係 王品牛排 及中國信託客服人員,因設定有誤,須依指示操作自動提款間以取消云云,致陸安琪陷於錯誤,而於110年3月2日17時59分許,匯款1萬1,970元,至吳承祐上開郵局帳戶內。林銘基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併科罰金新臺幣參仟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17該詐欺集團某成員於110年3月2日17時許,佯稱係王品牛排及台新銀行客服人員,因設定有誤,須依指示操作自動提款間以取消云云,致劉子豪陷於錯誤,而於110年3月2日17時33分許,匯款9萬9,986元,至吳承祐上開郵局帳戶內。林銘基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併科罰金新臺幣陸仟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18該詐欺集團某成員於109年12月10日18時39分許,佯稱係偵查隊人員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客服,因查獲詐欺集團,查扣林雯娟前被詐欺之款項,可歸還予林雯娟,然須依指示操作自動提款機及網路銀行云云,致林雯娟陷於錯誤,而於109年12月11日17時6分、33分、46分、56分許,匯款2萬9,985元、2萬8,985元、1萬8,250元、1萬8,019元,至呂振宇所有新光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後,林銘基再依「法拉驢」、李俊鵬指示,於109年12月11日17時51分許,在嘉義市○區○○路000號,提領2萬元,得手後,再將該筆款項轉交予上游李俊鵬。林銘基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參仟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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