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3086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308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30866號債權人亨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世鴻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林冠廷 即頂大金工程行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請提出債務人「林冠廷」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㈢債務人商號設立於嘉義縣,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轄區,非
本院管轄,請確認是否仍有聲請支付命令之必要性。(債權人繳納裁判費前,請先注意)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8年10月2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8年10月29日
書記官黃珮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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