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308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30864號債權人 胡致翔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劉清松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聲請狀請求原因事實欄債務人為「胡致翔」是否有誤?如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
㈡確認融資合作契約書甲方之立約人公司名稱為何?㈢確認本件請求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為何?(因聲請狀所載
原因事實為借款,與狀附證物不符)㈣確認請求金額38萬元是否正確?(因與請求原因事實36萬元不符)如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
㈤確認債務人為何?(因聲請狀債務人欄為 劉清杉 ,與所附
證物融資合作契約書甲方不符)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8年10月2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8年10月29日
書記官夏進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