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司執字第312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清償票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執字第31242號債權人 謝昀諺 債務人 陳思柔 0000000000000000上列當事人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權人就車牌為000-0000號汽車之強制執行聲請駁回。
理由
一、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定期命其補正而未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之規定自明。
二、債權人聲請執行債務人名下車牌為000-0000的汽車一部(下稱系爭汽車),惟系爭汽車所在位置不明,故本院於民國112年3月21日函命債權人應於文到5日內陳報系爭汽車的實際存放地點,該通知已於民國112年3月23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依上開規定,其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2年4月12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張秉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