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223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22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2233號
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巷9上列受刑人因重利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237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共同常業重利罪,減為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自民國93年7月25日至93年12月6日犯共同常業重利罪,經本院以95年度竹簡字第87號(偵查案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偵字第2217號)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在案。茲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為刑法第345條之罪,合於減刑條件,爰聲請予以減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等語。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9月17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黃美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9月17日
書記官陳怡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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