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22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2228號
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文書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221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2年8月間某日起至94年9月間某日止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經本院以95年度訴字第658號(偵查案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核退偵字第250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在案。茲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為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罪,合於減刑條件,爰聲請予以減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等語。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條前段、第2條(已刪除),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9月17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黃美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9月17日
書記官陳怡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