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1274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1274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12740號債權人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丕正 債務人 李享李貴寶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佰柒拾叁萬陸仟伍佰肆拾柒元,及其中壹佰柒拾壹萬玖仟伍佰肆拾叁元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九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計算之利息。暨按月計收伍仟陸佰捌拾伍元之延遲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陸拾伍萬肆仟伍佰伍拾貳元,及其中陸拾伍萬貳仟叁佰捌拾叁元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一月二十六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及自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計算之利息。並得於違約第一、二及三期分別收取參佰元、肆佰元及伍佰元,最高連續收取期數以三期為限,合計共壹仟貳佰元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5月16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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