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除字第19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1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8年度除字第190號聲請人甲○○訴訟代理人乙○○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4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7年度催字第99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8年3月3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4月1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本源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98年4月16日
書記官陳淑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