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8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12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818號原告 彭琪懿 上列原告與被告 朱念哲 間清償借款事件,依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第11款規定應經調解,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拾萬肆仟柒佰貳拾元,應徵調解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伍佰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8月1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鄭政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8月12日
書記官呂聖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