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2年上易字第6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0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上易字第653號上訴人 羅偉誠
林蓮招 視同上訴人 羅東安 被上訴人 石慶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10月8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與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一項「原判決關於命上訴人給付超過新臺幣伍萬肆仟肆佰壹拾伍元及自民國一○二年三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部分,及該部分假執行之宣告,暨訴訟費用(除確定部分外)之裁判均廢棄。」之記載,應更正為「原判決關於命上訴人連帶給付超過新臺幣伍萬肆仟肆佰壹拾伍元及自民國一○二年三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部分,及該部分假執行之宣告,暨訴訟費用(除確定部分外)之裁判均廢棄。」。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1月4日
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官蕭艿菁
法官林麗玲法官王永春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1月4日
書記官莊昭樹